勞動合同法十大亮點概括感觸(doc 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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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十大亮點概括感觸(doc 10頁)內容簡介
勞動合同法十大亮點概括感觸內容提要:
我認為這是一部單保法,怎樣單保?貫穿在整部法律中,我們隻學習其中典型的十點,通過這十點來加深我們對《勞動合同法》的了解程度:
“一個源頭、兩個亮點、三個引導、三個打擊”→“還自由”。
“一個源頭”:《勞動合同法》第4條
本條主要規定是用人單位製訂規章製度的程序。與08年以前的規定相比。該條款主要對規章製度製定的民主程序進行了調整和修改。
過去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製定的規章製度,隻要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就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歸納起來,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發揮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個方麵:即製度條款內容合理合法、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謂民主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條的規定,所謂民主程序是指公司製定重要的規章製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可見主要是“聽取意見”。《勞動合同法》的主要變化在於,將“聽取意見”改成了“討論……平等協商”,明顯加大了員工在用人單位規章製度製訂過程中的權力,由“單決→共決”,從源頭上加強勞動者的自身維權。與此同時,無形中也就促進了工會、職代會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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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是一部單保法,怎樣單保?貫穿在整部法律中,我們隻學習其中典型的十點,通過這十點來加深我們對《勞動合同法》的了解程度:
“一個源頭、兩個亮點、三個引導、三個打擊”→“還自由”。
“一個源頭”:《勞動合同法》第4條
本條主要規定是用人單位製訂規章製度的程序。與08年以前的規定相比。該條款主要對規章製度製定的民主程序進行了調整和修改。
過去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製定的規章製度,隻要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就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歸納起來,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發揮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個方麵:即製度條款內容合理合法、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謂民主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條的規定,所謂民主程序是指公司製定重要的規章製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可見主要是“聽取意見”。《勞動合同法》的主要變化在於,將“聽取意見”改成了“討論……平等協商”,明顯加大了員工在用人單位規章製度製訂過程中的權力,由“單決→共決”,從源頭上加強勞動者的自身維權。與此同時,無形中也就促進了工會、職代會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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