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材料租賃合同使用說明(doc 8頁)
建築材料租賃合同使用說明(doc 8頁)內容簡介
建築材料租賃合同使用說明內容提要:
1、此合同文本主要適用於建築材料租賃。
2、“履行地點”必須填寫為承租人住所地,不應當填寫為“工程項目所在地”或具體的地名。此約定是涉訴後確定案件管轄權的直接依據,對案件的處理至關重要,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填寫為“出租人住所地”或具體的地名。
3、第二條“租賃期限”中一般不宜約定為具體的日期,也不宜約定“到期後續簽合同”等類似條款。目前已發現因工期拖延,合同到期繼續使用租賃物沒有續簽合同被索賠大額違約金的情況。準確的租賃期限應當以簽收至歸還租賃物時為準。
4、第三條“租金及其支付方式與期限”中,其他約定空格中可以填寫其他具體的租金結算方式,但此條不得再對任何的違約責任進行約定,有關違約責任的約定在第七條。
5、第五條“租賃物的維修保養及費用承擔”中,租賃期間通用物資的維修保養責任由承租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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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合同文本主要適用於建築材料租賃。
2、“履行地點”必須填寫為承租人住所地,不應當填寫為“工程項目所在地”或具體的地名。此約定是涉訴後確定案件管轄權的直接依據,對案件的處理至關重要,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填寫為“出租人住所地”或具體的地名。
3、第二條“租賃期限”中一般不宜約定為具體的日期,也不宜約定“到期後續簽合同”等類似條款。目前已發現因工期拖延,合同到期繼續使用租賃物沒有續簽合同被索賠大額違約金的情況。準確的租賃期限應當以簽收至歸還租賃物時為準。
4、第三條“租金及其支付方式與期限”中,其他約定空格中可以填寫其他具體的租金結算方式,但此條不得再對任何的違約責任進行約定,有關違約責任的約定在第七條。
5、第五條“租賃物的維修保養及費用承擔”中,租賃期間通用物資的維修保養責任由承租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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