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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某訴王某合夥協議糾紛案(doc 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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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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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 糾紛案
韓某訴王某合夥協議糾紛案(doc 6頁)內容簡介
韓某訴王某合夥協議糾紛案內容提要:
原告:韓旺澎,男,漢族,1954年12月16日,個體戶,住(略),身份證號:(略)。
委托代理人:張麗梅,新疆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大炬,男,漢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個體戶,住(略),身份證號:(略)。
委托代理:趙若成,新疆君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韓旺澎與被告王大矩合夥協議糾紛一案,原告於200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旺澎及委托代理人張麗梅,被告王大炬及委托代理人趙若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韓旺澎訴稱:2006年11月14日,原、被告簽訂一份《合夥經營協議書》,約定原告投資6萬元,占全部投資的35%,與被告合夥經營杏樹溝銅礦3號豎井。協議約定雙方每月結算一次,按比例分成,如違約應承擔每年2萬元的違約金。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違反約定,不讓原告負責帳目和采購,而且從不結算,不分成,在整個履行過程中,僅給原告支付了10000元的工資。由於被告長期違約,原告不得已提出退夥,被告也表示同意,並在2007年7月5日給原告出具了一份《證明》,確認原告投資的6萬元現金從2007年6月起轉為借資,每月利息1500元。但被告對經營期間給原告的分紅和剩餘工資一直不予結算。因多次協商未果,原告現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借款6萬元並支付利息3000元,要求被告支付分紅款87160.75元,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100000元,要求被告支付工資12500元,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和保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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