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課程教學案例彙編(doc 11頁)
《合同法》課程教學案例彙編內容提要:
案例一:水泥購銷案——要約與承諾
某建築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噸水泥。因該公司怕將來停工待料,造成損失,故1987年4月8日同時向四個水泥廠發函求援。電文是“如貴廠有300號礦渣水泥現貨,噸價不超過1100元,請於10天內發貨100噸。貨到付款。”甲水泥廠收電後,4月11日即以噸價1100元,向該建築公司發運300號礦渣水泥100噸;乙水泥廠收電後,於4月13日以噸價1000元,也向該建築公司發運300號礦渣水泥100噸;丙水泥廠4月10日收電,4月15日以噸價1200元,也向該建築公司發運300號礦渣水泥100噸;丁水泥廠則於4月20日向該建築公司發運300號礦渣水泥100噸,噸價為1050元。
該建築公司發電後12天內,共收到了4份提貨單。如此多的水泥,公司不可能都要。經研究,公司決定接受乙水泥廠4月13日發運的100噸水泥,並立即劃拔了貨款。對其餘3家水泥廠運來的水泥,建築公司均以收到他人貨物,不再需要為由發函拒收。結果,甲、丙、丁三水泥廠均派人前來交涉。建築公司堅持雙方沒有合同關係,本公司發函求援隻是協商,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退貨並非違約,不應承擔任何責任。於是,甲、丙、丁三水泥廠均起訴到法院,要求建築公司收貨付款或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問:本案應如何處理?
案例二:天鵬商場購洗衣機案
某洗衣機廠庫存款500台優質名牌洗衣機。1999年7月3日,洗衣機廠給天鵬商場發函,詢問其是否願意以每台750元的價格購買 ,備有現貨,隻要數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證供應,限期在7天內答複。天鵬商場恰逢本商場的洗衣機脫銷,急需進一批洗衣機。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電稱願意購買400台洗衣機,價格為每台740元,並要求洗衣機廠送貨上門。洗衣機廠在接到天鵬商場的電文後,當天回函稱願意接受天鵬商場提出的價格條件,但因生產任務繁忙,無法送貨上門,要求天鵬商場自己支付運費,自己到洗衣機廠提貨,並要求立即答複。天鵬商場接到回函後,因忙於購進其它貨物,將該函擱置一邊。時隔不久,到1999年10月,洗衣機價格調整,上漲幅度為20%。天鵬商場組織車輛到洗衣機廠提貨,要求洗衣機廠按每台740元的價格供應洗衣機400台。而此時,洗衣機廠僅剩下庫存的100台,其他已經售完。天鵬商場為此訴至法院,要求洗衣機廠履行合同,並賠償損失。洗衣機廠則辯稱:它與天鵬商場的合同根本沒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擔違約責任或履行合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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