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解析之合同法概述(doc 9頁)
合同法案例解析之合同法概述(doc 9頁)內容簡介
合同法案例解析之合同法概述內容提要:
(一)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8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條]。
(二)特點
1、合同是一種協議。協議就是指經過談判、協商後所取得的一致的意見,是意思表示的一致。也就是人們就做某件事情經過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想法。協議的核心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單方意思表示不可能構成合意,不可成立合同。
2、合同效果在於民事權利義務關係。① 道德義務或者行政法效果不屬於權利義務關係。《合同法》第2條第1款將合同界定為與民事權利義務相關的協議,發生在法律層麵之外的協議,不能產生法律後果,但可能成為所謂情誼行為。例如,朋友之間相互請客吃飯,顯然不存在使對方產生給付請求權的意思,被請之人至多享有消極利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如請求補償車費、請求支付購買禮物所支出的費用。② 事實關係不屬於權利義務關係,引起事實關係變動的事實與合同無關。例如,占有屬於事實而非權利,交付雖然可能涉及當事人關於占有變動的意思一致,但因該意思指向事實關係變動而非權利義務關係變動,因此不屬於合同,不適用《合同法》關於合同的相關規定。③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民法通則》第2條)。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包括財產權關係和人身權關係。關於財產權和人身權變動的意思表示一致,構成合同。應予注意者,《合同法》並未否定關於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係的協議的合同屬性,隻是這些合同在法律適用上優先適用其他特別法律的規定,在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參照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第2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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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8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條]。
(二)特點
1、合同是一種協議。協議就是指經過談判、協商後所取得的一致的意見,是意思表示的一致。也就是人們就做某件事情經過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想法。協議的核心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單方意思表示不可能構成合意,不可成立合同。
2、合同效果在於民事權利義務關係。① 道德義務或者行政法效果不屬於權利義務關係。《合同法》第2條第1款將合同界定為與民事權利義務相關的協議,發生在法律層麵之外的協議,不能產生法律後果,但可能成為所謂情誼行為。例如,朋友之間相互請客吃飯,顯然不存在使對方產生給付請求權的意思,被請之人至多享有消極利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如請求補償車費、請求支付購買禮物所支出的費用。② 事實關係不屬於權利義務關係,引起事實關係變動的事實與合同無關。例如,占有屬於事實而非權利,交付雖然可能涉及當事人關於占有變動的意思一致,但因該意思指向事實關係變動而非權利義務關係變動,因此不屬於合同,不適用《合同法》關於合同的相關規定。③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民法通則》第2條)。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包括財產權關係和人身權關係。關於財產權和人身權變動的意思表示一致,構成合同。應予注意者,《合同法》並未否定關於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係的協議的合同屬性,隻是這些合同在法律適用上優先適用其他特別法律的規定,在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參照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第2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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