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同法》中格式條款規定的若幹思考內容(doc 7頁)
關於《合同法》中格式條款規定的若幹思考內容(doc 7頁)內容簡介
關於《合同法》中格式條款規定的若幹思考內容內容提要:
《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通過法定概念,可以看出格式條款的法律性質——體現單方意誌性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目前生活中,普通人所訂立的合同總數中,由格式條款構成的格式合同的數量占到9成以上,如車票、船票、存款單、保險單、提單等。格式條款具有如此強的生命力完全可以證明其存在的合理價值,如: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明顯提高交易效率等。然而,“正所謂利之所在,亦弊之所在,事物往往具有兩麵性,利弊兼生,優劣共存。格式條款有其合理價值,但其弊端也顯而易見,畢竟它是條款提供方“單方意誌性”的體現,背離契約自由,導致權利濫用,從而侵害到條款相對方的利益。因此,為了興利除弊,客觀形勢迫切需要立法全麵規製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立法現狀
我國對格式條款的立法包括全國性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兩個層次:全國性法律如《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地方性法規如《深圳經濟特區格式合同條例》、《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甘肅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等。但總體來說,我國格式條款立法仍處於起步階段,還比較薄弱,立法內容過於簡單、粗糙,尤其缺失格式條款製定及審查程序,直接導致格式條款濫用的情況時常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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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通過法定概念,可以看出格式條款的法律性質——體現單方意誌性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目前生活中,普通人所訂立的合同總數中,由格式條款構成的格式合同的數量占到9成以上,如車票、船票、存款單、保險單、提單等。格式條款具有如此強的生命力完全可以證明其存在的合理價值,如: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明顯提高交易效率等。然而,“正所謂利之所在,亦弊之所在,事物往往具有兩麵性,利弊兼生,優劣共存。格式條款有其合理價值,但其弊端也顯而易見,畢竟它是條款提供方“單方意誌性”的體現,背離契約自由,導致權利濫用,從而侵害到條款相對方的利益。因此,為了興利除弊,客觀形勢迫切需要立法全麵規製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立法現狀
我國對格式條款的立法包括全國性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兩個層次:全國性法律如《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地方性法規如《深圳經濟特區格式合同條例》、《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甘肅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等。但總體來說,我國格式條款立法仍處於起步階段,還比較薄弱,立法內容過於簡單、粗糙,尤其缺失格式條款製定及審查程序,直接導致格式條款濫用的情況時常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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