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培訓教案(doc 6頁)
合同解除培訓教案(doc 6頁)內容簡介
合同解除培訓教案內容提要: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有效後,當具備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有時,它是指履行合同實在困難,若履行即顯失公平,法院直接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裁決合同消滅。
合同解除製度目的:合同有效成立後,由於主客觀情況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如再讓合同繼續發生效力,不但對其中一方甚至雙方有害無益,而且有時會妨礙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
(一)合同解除以有效合同為對象
主要適用於有效合同。
不同於合同無效(以嚴重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為對象)、合同撤銷(同樣欠缺有效要件)、合同履行(實現合同目的)、要約撤回或撤銷、承諾撤回(不是合同)。
(二)合同解除必須具備解除的條件
合同由於主客觀情況的變化,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合同存在已失去積極意義。
如不具備解除條件而"解除"合同,便是違約。
一般法定解除條件:合同法第94條(一切合同)。如違約。
特別法定解除條件:合同法第148條(買賣)和第219條(租賃)。
這裏涉及合同解除權問題。解除權就是解除合同的權利。
在協議解除無須解除權。
在約定解除,解除權歸合同指定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
在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解除權由雙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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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有效後,當具備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有時,它是指履行合同實在困難,若履行即顯失公平,法院直接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裁決合同消滅。
合同解除製度目的:合同有效成立後,由於主客觀情況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如再讓合同繼續發生效力,不但對其中一方甚至雙方有害無益,而且有時會妨礙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
(一)合同解除以有效合同為對象
主要適用於有效合同。
不同於合同無效(以嚴重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為對象)、合同撤銷(同樣欠缺有效要件)、合同履行(實現合同目的)、要約撤回或撤銷、承諾撤回(不是合同)。
(二)合同解除必須具備解除的條件
合同由於主客觀情況的變化,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合同存在已失去積極意義。
如不具備解除條件而"解除"合同,便是違約。
一般法定解除條件:合同法第94條(一切合同)。如違約。
特別法定解除條件:合同法第148條(買賣)和第219條(租賃)。
這裏涉及合同解除權問題。解除權就是解除合同的權利。
在協議解除無須解除權。
在約定解除,解除權歸合同指定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
在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解除權由雙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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