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後處理之原則(doc 7頁)
合同無效後處理之原則(doc 7頁)內容簡介
合同無效後處理之原則內容提要:
關於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的財產返還問題的處理主要規定在《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其中《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但這些規定過於簡單和粗疏,許多具體情況處理的依據不明確,關鍵的原因在於對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返還請求權性質未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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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的財產返還問題的處理主要規定在《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其中《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但這些規定過於簡單和粗疏,許多具體情況處理的依據不明確,關鍵的原因在於對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返還請求權性質未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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