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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在結婚後是否有效(doc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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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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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在結婚後是否有效(doc 7頁)內容簡介
婚前協議在結婚後是否有效內容提要:
司法考試案例: 沈某與周某原係中學同學,後建立戀愛關係,2008 年8 月27 日雙方訂立結婚協議書,約 定結婚後沈某婚前購買的一處房屋和屋內所有東西為雙方共有財產,貨款餘額由雙方共同承 擔,並約定該協議在簽訂之日起生效。2008 年9 月10 日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並擇日舉行了結 婚儀式。但二人雖係同學,卻性格差異很大,婚後12 天就鬧矛盾並開始分居生活。為此沈某 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周某依據雙方之間所簽訂的結婚協議書,要求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 分割。
  爭議焦點: 雙方之間所簽訂的結婚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處理中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結婚協議書有效。
  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 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 束力。約定應當采用書麵形式。本案中沈某與周某通過書麵形式訂立協議對沈某婚前的財產作 出約定,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協議無效。理由是婚姻關係是人身關係,不能附條件,雙方之間的協議 不能單純確定簽字即生效,而是基於婚姻這個關係,如果雙方之間最後未確立夫妻關係,那協 議就不會生效。雖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之間可以對財產進行約定,但約定的前提是雙方已 為夫妻關係,本案中雙方簽訂協議時尚未辦理結婚登記,該協議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由此 不能依據此協議進行房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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