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doc 7頁)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doc 7頁)內容簡介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容提要: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甲方,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在受讓使用權的土地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及廣東省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讓金並領有土地使用證後,在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內,土地使用權按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的,雙方當事人均要簽訂書麵合同,並於合同簽訂後三十日內到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和按規定繳納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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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甲方,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在受讓使用權的土地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及廣東省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讓金並領有土地使用證後,在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內,土地使用權按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的,雙方當事人均要簽訂書麵合同,並於合同簽訂後三十日內到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和按規定繳納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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