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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用合同條款(ppt 50頁)

所屬分類:
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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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用合同, 合同條款
船舶租用合同條款(ppt 50頁)內容簡介

船舶租用合同條款目錄:
第一節、定期租船合同
第二節、光船租賃合同

船舶租用合同條款內容提要:
在實踐中,雙方當事人尚未正式簽署租船合同前,往往已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並製作“租船合同確認書”,如果其中無任何先決條件,則根據租船業務慣例,租船合同成立。如“租船合同確認書”訂有先決條件,合同是否成立,不無疑問。如,“租船合同確認書”訂有“以細節確認為條件”,英國法認為,合同是否成立,還得以細節問題是否達成合意為準,因為,隻有無條件地接受所有條款,合同始能成立。而美國法則認為,隻要合同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即使還有一些細節問題尚待協商,合同應該成立。類似的條件條款還有“以簽訂合同為條件”、“以滿意的檢驗為條件”、“以政府同意為條件”。
船舶租用合同是一待履行合同,簽訂合同的時間往往並不是交船的時間,因此,合同一旦成立,即使尚未交船,該合同也就對雙主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點:
1、出租人提供配備船員的船舶,負責船舶航行和內部事務管理,並負擔有關費用。由於出租人負責配備船員,就必須負責船員的工資、給養、船舶的維修保養、物料以及船舶的保險等費用,並享有船舶所有權和管理權。承租人則負責船舶燃油、淡水、港口使用、貨物裝卸等費用,並享有船舶調動權和經營權。
2、承租人負責船舶調度和營運,並負擔船舶營運費用。
3、承租人按約定租期支付租金。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租金是根據租期和船舶狀況來確定的。
4、定期租船承租人享有出租人讓與的經營權。定期租船承租人承攬第三者貨物時,通常以自己的名義簽發提單交與托運人,此時承租人為承運人,他與托運人、收貨人具有最密切的合同關係,而出租人與第三人卻沒有合同關係。顯然,定期租船出租人與航次租船出租人的地位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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