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格式合同中免責條款的效力(doc 13頁)
論格式合同中免責條款的效力(doc 13頁)內容簡介
論格式合同中免責條款的效力內容提要:
格式合同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合同或合同條款。不同國家、地區法律關於格式合同的稱謂並不統一,在德國稱為一般交易條款,英國稱為標準合同,法國、美國、日本稱為附合合同、附意合同,我國台灣地區稱為定型化契約,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使用的是標準條款,我國《合同法》采用了格式條款的概念。從立法上看,我國《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從上述定義可知,格式合同與一般的民事合同相比有諸多差別,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麵:(1)格式合同條款是由一方當事人預先為相對人所訂立。(2)從合同主體因素看,格式合同是以不特定的第三人為對象,一方當事人擬定格式合同條款的目的是與多數相對人訂立合同。(3)從經濟地位因素看,格式合同的要約人處於優勢地位。(4)格式合同是完整、定型、持久的合同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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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合同或合同條款。不同國家、地區法律關於格式合同的稱謂並不統一,在德國稱為一般交易條款,英國稱為標準合同,法國、美國、日本稱為附合合同、附意合同,我國台灣地區稱為定型化契約,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使用的是標準條款,我國《合同法》采用了格式條款的概念。從立法上看,我國《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從上述定義可知,格式合同與一般的民事合同相比有諸多差別,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麵:(1)格式合同條款是由一方當事人預先為相對人所訂立。(2)從合同主體因素看,格式合同是以不特定的第三人為對象,一方當事人擬定格式合同條款的目的是與多數相對人訂立合同。(3)從經濟地位因素看,格式合同的要約人處於優勢地位。(4)格式合同是完整、定型、持久的合同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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