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 18luck新利全站下载 >> 合同樣本>> 合同知識>> 資料信息

論合同的相對性(doc 11頁)

所屬分類:
合同知識
文件大小:
58 KB
下載地址:
相關資料:
合同, 相對性
論合同的相對性(doc 11頁)內容簡介
論合同的相對性內容提要:
合同的相對性,在大陸法中稱為"債的相對性",該規則最早起源於羅馬法。在羅馬法中,債( obligatio )被稱為"法鎖"( juris vinelum),意指"當事人之間之羈束(Gebundenheit)狀態而言。"〔1〕換言之,是指債能夠且也隻能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產生拘束力。 由於債本質上是當事人之間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法律關係,所以債權不能象物權那樣具有追及性,而隻能對特定人產生效力。尤其是在對兩種權利的侵犯和司法保護之上,債權和物權是不同的。"物權可能受到任何人的侵犯,但是人們不可能預先(ab inito)準確地知道誰可能侵犯它,也沒有想到必須通過訴訟來保護自己的權利;相反, 債權則可能受到同其發生關係的人的侵犯, 而且一開始( ab origine)就知道將可能針對該人行使訴權。"〔2〕在羅馬法中, 物權的絕對性決定了維護物權的訴訟是絕對的,它可針對一切人提起訴訟,且是對物的訴訟(actio in rem);而債權的相對性決定了債權乃是對人權(jux in personem), 並且維護債權的訴訟隻能針對特定的並在原告請求中提到的人,這種訴訟叫作對人的訴訟(actio in personem)。〔3〕為了體現債的相對性原理,在合同法領域,羅馬法曾確立了"(締約行為)應該在要約人和受約人之間達到( inter stipulantem et promittentem negotium contrahitur)","任何人不得為他人締約(Alteri stipulari nemo potest)"等規則,因此第三人都不得介入合同關係。依羅馬法學家的觀點,行使訴權也必須有直接的利益,而由於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並無直接利益關係,因此不能對債務人提出請求。此種限製也使當事人不能締結利他合同。然而,隨著交易的發展,羅馬法逐漸承認了一種適用債的相對性規則的例外情況,即當締約人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更準確地說當向第三人給付是一種本來就應該由締約人履行的給付時,合同當事人為第三人利益締約是有效的。〔4〕羅馬法確立的債的相對性規則對現代大陸法係的債法產生了重大影響。《德國民法典》第241 條規定:"債權人因債的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依法訂立的契約,對於締約當事人雙方具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債的相對性,概括了債的本質特征,並且與物權關係的絕對性形成了明顯的區別。正如王澤鑒先生所指出的:"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之給付義務及債權人之權利,乃同一法律上給付關係之兩麵。此種僅特定債權人得向特定義務人請求給付之法律關係,學說上稱之為債權之相對性(Relativitat desForderungsrechts ), 與物權所具有得對抗一切不特定人之絕對性(Absolutheit)不同"。〔5〕由於債權是相對權,因此債權人隻能請求特定的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這種請求不能對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張,即使第三人的行為使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債權人也僅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6 〕而由於物權乃是由特定主體所享有的、排斥一切不特定人侵害的絕對權,因此除權利人以外,任何不特定人都負有不得侵犯權利人對某項財產所享有的物權之義務,即不特定人都是義務主體。任何人侵害物權人享有的物權,權利人可以向侵權人提出請求和提起訴訟。
..............................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