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雙務合同中的不安抗辯權(doc 9頁)
論雙務合同中的不安抗辯權(doc 9頁)內容簡介
論雙務合同中的不安抗辯權內容提要: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約應先履行其債務,但在履行前後履行一方發生財產狀況惡化或發生其他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債權實現時,先履行一方得暫時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不安抗辯權也稱為中止履行權或拒絕權,是大陸法係一項特殊的製度。我國現行合同法第68、69條關於先履行合同義務一方有“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權利的規定,即屬於不安抗辯權的規定,但它吸收了英美法係預期違約製度中的一些合理成分,因而與傳統大陸法係的不安抗辯權製度又有不同。
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所負合同義務更為常見的是先後履行。先後履行義務產生的依據或者基於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或者按照合同義務本身的性質或法律的規定。這種履行時間上的差異使在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處於更大的風險之中,因為在合同訂立後,如果後履行一方發生財產狀況惡化或其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的情況時,仍然強使先履行一方按合同履行義務,則將使其陷入不能獲得對待給付的危險狀態之下,有違公平原則。正是基於維持利益平衡的考慮,為保持先履行一方免受不當風險的損害,法律賦予其不安抗辯權。其立法目的在於,根據合同訂立後客觀情況的變化,公平地權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保證承擔先行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先為履行後,不致因相對人財產狀況顯著惡化,危及其對待履行義務,從而使先為履行一方當事人顯受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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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約應先履行其債務,但在履行前後履行一方發生財產狀況惡化或發生其他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債權實現時,先履行一方得暫時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不安抗辯權也稱為中止履行權或拒絕權,是大陸法係一項特殊的製度。我國現行合同法第68、69條關於先履行合同義務一方有“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權利的規定,即屬於不安抗辯權的規定,但它吸收了英美法係預期違約製度中的一些合理成分,因而與傳統大陸法係的不安抗辯權製度又有不同。
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所負合同義務更為常見的是先後履行。先後履行義務產生的依據或者基於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或者按照合同義務本身的性質或法律的規定。這種履行時間上的差異使在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處於更大的風險之中,因為在合同訂立後,如果後履行一方發生財產狀況惡化或其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的情況時,仍然強使先履行一方按合同履行義務,則將使其陷入不能獲得對待給付的危險狀態之下,有違公平原則。正是基於維持利益平衡的考慮,為保持先履行一方免受不當風險的損害,法律賦予其不安抗辯權。其立法目的在於,根據合同訂立後客觀情況的變化,公平地權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保證承擔先行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先為履行後,不致因相對人財產狀況顯著惡化,危及其對待履行義務,從而使先為履行一方當事人顯受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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