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doc 30頁)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doc 30頁)內容簡介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內容提要:
(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安排〉補充協議四》、《〈安排〉補充協議五》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法律、建築、醫療、研究和開發、房地產、人員提供與安排、印刷、會展、公用事業、電信、視聽、分銷、銀行、證券、旅遊、文娛、海運、航空運輸、鐵路運輸、個體工商戶等20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的條件。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2《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安排〉補充協議四》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和《〈安排〉補充協議五》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五》的補充和修正。與前六者條款產生抵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準。
(三)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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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安排〉補充協議四》、《〈安排〉補充協議五》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法律、建築、醫療、研究和開發、房地產、人員提供與安排、印刷、會展、公用事業、電信、視聽、分銷、銀行、證券、旅遊、文娛、海運、航空運輸、鐵路運輸、個體工商戶等20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的條件。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2《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安排〉補充協議四》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和《〈安排〉補充協議五》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五》的補充和修正。與前六者條款產生抵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準。
(三)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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