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10月合同法考試要點(doc 6頁)
某年10月合同法考試要點(doc 6頁)內容簡介
某年10月合同法考試要點內容提要:
名詞解釋
1、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或報價等.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又稱引誘要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
3、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出以後,未達到受要約人之前,有權宣吿取消要約,從而阻止要約生效的意思表示.
4、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並生效以後,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
5、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遲延,是指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
6、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7、合同的成立,是指締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了合意.
8、非法人組織,法人之外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成為合同的主體,這種組織通常稱為非法人組織.
10、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並把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和消滅根據的合同.
11、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後,是否已經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於其他行為或事實使之確定的合同.
12、顯失公平的客觀要件,是指當事人在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失衡,由此可見,顯失公平主要適用於雙務合同.
13、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護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
14、代物清償,是指債權人愛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而使合同關係消滅的現象.
15、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16、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的名稱與規則的合同。
17、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18、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
19、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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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1、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或報價等.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又稱引誘要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
3、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出以後,未達到受要約人之前,有權宣吿取消要約,從而阻止要約生效的意思表示.
4、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並生效以後,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
5、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遲延,是指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
6、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7、合同的成立,是指締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了合意.
8、非法人組織,法人之外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成為合同的主體,這種組織通常稱為非法人組織.
10、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並把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和消滅根據的合同.
11、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後,是否已經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於其他行為或事實使之確定的合同.
12、顯失公平的客觀要件,是指當事人在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失衡,由此可見,顯失公平主要適用於雙務合同.
13、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護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
14、代物清償,是指債權人愛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而使合同關係消滅的現象.
15、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16、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的名稱與規則的合同。
17、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18、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
19、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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