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合同(doc 10頁)
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合同(doc 10頁)內容簡介
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合同內容提要: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山東省消防條例》,結合具體情況,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維修保養建築名稱:
二、維修保養範圍:乙方負責下列建築消防設施中的第 項建築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
1.建築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設施;2.火災自動報警係統;3.消防給水設施;4.消火栓係統;5.消防水炮係統;6.自動噴水滅火係統;7.氣體滅火係統;8.水噴霧自動滅火係統;9.泡沫滅火係統;10.防煙、排煙設施;11.消防電氣和通訊設施;12.消防電梯;13.幹粉滅火設施;14.移動式滅火器材;15.其他設施。(詳見建築消防設施名錄)
三、維修保養期限:自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 止。維修保養期限屆滿前 日內,雙方如願意延長維修保養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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