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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doc 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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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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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doc 8頁)內容簡介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內容提要:
  討論第五十一條無權處分製度,須從本法關於買賣合同的定義說起。本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此與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關於買賣合同的定義,有重大區別。該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區別在於:我國台灣民法將買賣合同定義在“約定”,即學說上所謂“負擔行為。”負擔行為指發生債權債務的行為,即債權行為。與之相對的是“處分行為”,指直接發生權利變動的行為,即所謂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按照台灣學者的解釋,該條係采德國民法嚴格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立法理論,買賣合同性質上屬於債權行為,僅發生當事人間的債權債務,要發生標的物所有權移轉,另須由雙方就所有權移轉達成物權合意,即區別於買賣合同的物權合同。鑒於我國大陸學者通說,不采德國民法關於物權行為的立法理論,及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將所有權變動作為合同的直接效力,因此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關於買賣合同的定義,對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一體把握,將處分行為納入債權行為之中,視標的物所有權變動為買賣合同直接發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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