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合同中的締約過失責任(doc 7頁)
試論合同中的締約過失責任(doc 7頁)內容簡介
試論合同中的締約過失責任內容提要:
締約過失責任,或稱先契約責任,又有學者稱之為締約過錯責任。締約過失責任萌芽於羅馬法,但直至19世紀中葉才由德國學者耶林形成較為係統的理論。締約上的過失製度,已為世界大多發達國家法律所確認,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均對此有所涉及。《合同法》從行為與結果的角度對締約過失責任作了規定。《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由上述情形可知,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原則之上的。它基於民法對民事主體恪守信用的基本要求,為當事人設定前契約義務,從而使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得到保護。這正如耶林所稱:“法律所保護的,並非僅是一個業已存在的契約關係,正在發生的契約關係亦應包括在內,否則締約一方當事人不免成為他方疏忽或者不注意的犧牲品……。耶林先生的此段論述被譽為法學上的發現,也為我國締約過失責任的產生奠定了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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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或稱先契約責任,又有學者稱之為締約過錯責任。締約過失責任萌芽於羅馬法,但直至19世紀中葉才由德國學者耶林形成較為係統的理論。締約上的過失製度,已為世界大多發達國家法律所確認,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均對此有所涉及。《合同法》從行為與結果的角度對締約過失責任作了規定。《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由上述情形可知,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原則之上的。它基於民法對民事主體恪守信用的基本要求,為當事人設定前契約義務,從而使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得到保護。這正如耶林所稱:“法律所保護的,並非僅是一個業已存在的契約關係,正在發生的契約關係亦應包括在內,否則締約一方當事人不免成為他方疏忽或者不注意的犧牲品……。耶林先生的此段論述被譽為法學上的發現,也為我國締約過失責任的產生奠定了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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