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doc 14頁)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doc 14頁)內容簡介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容提要:
第一章 總則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以及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了明確出讓方和受讓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合同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2、 依據本合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地塊,其土地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隱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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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以及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了明確出讓方和受讓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合同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2、 依據本合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地塊,其土地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隱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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