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區域性集體合同示範文本(doc 12頁)
北京市區域性集體合同示範文本(doc 12頁)內容簡介
北京市區域性集體合同示範文本內容提要:
第一條 區域內(含街道、鄉鎮、社區、村、工業園等,以下略)職工一方與企業方(含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為保障勞動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維護區域內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北京市集體合同條例》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由區域職工協商代表與區域企業協商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共同簽訂。
第三條 區域職工協商代表由區域工會組織采取民主方式在區域內全體職工中產生,代表區域內全體職工利益。區域工會組織負責人或上級工會組織有關人員任首席代表。
區域企業協商代表由全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采取適當的形式產生,代表區域內所有企業的利益。(根據企業所有製、經營內容、規模大小的不同,保證各方麵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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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區域內(含街道、鄉鎮、社區、村、工業園等,以下略)職工一方與企業方(含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為保障勞動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維護區域內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北京市集體合同條例》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由區域職工協商代表與區域企業協商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共同簽訂。
第三條 區域職工協商代表由區域工會組織采取民主方式在區域內全體職工中產生,代表區域內全體職工利益。區域工會組織負責人或上級工會組織有關人員任首席代表。
區域企業協商代表由全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采取適當的形式產生,代表區域內所有企業的利益。(根據企業所有製、經營內容、規模大小的不同,保證各方麵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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