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工生物有機肥業有限公司典當合同糾紛(doc 8頁)
綠工生物有機肥業有限公司典當合同糾紛(doc 8頁)內容簡介
綠工生物有機肥業有限公司典當合同糾紛內容提要:
委托代理人:薑美霞,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瓦房店市綠工生物有機肥業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工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張軍,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梁立國、王新宇,吉林申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大連國泰典當有限公司與被告瓦房店市綠工生物有機肥業有限公司典當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由本院審判員任延光擔任審判長並主審,與本院審判員李奎哲、吳巍立組成合議庭,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薑美霞,被告委托代理人梁立國、王新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5年9月28日至2006年7月21日,被告以其房地產作抵押向原告借款,雙方累計簽訂了13份借款合同,5份房地產抵押合同。上述合同對借款期限、費率、利息及逾期違約責任均有明確規定。合同簽訂後,原告均按約定向被告如期足額支付合同約定的相應款項,但被告在還款期限屆滿時,除支付了合同期內相應費息外,本金均未能償還,雙方為此達成若幹次續當合意,至2008年2月29日,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部份費息後,被告累計欠款合計4321萬元。2008年2月29日以後,被告未能按約定償還借款及相應費息,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還款未果,故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借款4321萬元並從逾期之日起按雙方借款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被告辯稱,原告發放的大部分貸款沒有抵押屬於信用貸款,依據《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這部分借款合同無效;原告的注冊資金為1000萬元,依據《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注冊資金的10%,所以貸款金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應屬無效;借款合同約定的月綜合費率均超過《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2.7%,超出的部分無效。原告存在預扣利息的行為,沒有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原告已將合同約定的借款金額支付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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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薑美霞,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瓦房店市綠工生物有機肥業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工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張軍,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梁立國、王新宇,吉林申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大連國泰典當有限公司與被告瓦房店市綠工生物有機肥業有限公司典當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由本院審判員任延光擔任審判長並主審,與本院審判員李奎哲、吳巍立組成合議庭,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薑美霞,被告委托代理人梁立國、王新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5年9月28日至2006年7月21日,被告以其房地產作抵押向原告借款,雙方累計簽訂了13份借款合同,5份房地產抵押合同。上述合同對借款期限、費率、利息及逾期違約責任均有明確規定。合同簽訂後,原告均按約定向被告如期足額支付合同約定的相應款項,但被告在還款期限屆滿時,除支付了合同期內相應費息外,本金均未能償還,雙方為此達成若幹次續當合意,至2008年2月29日,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部份費息後,被告累計欠款合計4321萬元。2008年2月29日以後,被告未能按約定償還借款及相應費息,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還款未果,故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借款4321萬元並從逾期之日起按雙方借款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被告辯稱,原告發放的大部分貸款沒有抵押屬於信用貸款,依據《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這部分借款合同無效;原告的注冊資金為1000萬元,依據《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注冊資金的10%,所以貸款金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應屬無效;借款合同約定的月綜合費率均超過《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2.7%,超出的部分無效。原告存在預扣利息的行為,沒有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原告已將合同約定的借款金額支付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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