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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合同解除權行使程序的困惑與思考(doc 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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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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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
對合同解除權行使程序的困惑與思考(doc 6頁)內容簡介
對合同解除權行使程序的困惑與思考內容提要:
合同解除是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終止的方式之一,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合同解除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解除,即雙方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此種方式為雙方法律行為,需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實現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一種是單方解除合同,即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出現,享有合同解除權的當事人通過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合同。單方解除合同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隻需要解除權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法律效力。
  可見,具備了合同解除權,合同並非當然解除,還需要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行為。這就是合同解除的程序。綜合國外關於合同解除權行使程序的立法體例,解除權行使的程序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以法國為代表,是通過法院裁判解除合同,當事人無權自行解除合同,合同是否解除依法院裁判確定。第二種是日本為代表。《日本商法典》第525條規定:“依買賣性質或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日或一定期間內為履行則不能達到契約目的者,如當事人一方不為履行且經過所定期間,而相對人又不立即請求履行時,視為條約解除。”依該條規定,當符合法律規定時,合同自然解除,無須由法院裁判或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第三種是以德國為代表。《德國民法典》第349條規定:“解除合同應向對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第258條第一款也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由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送達對方當事人,合同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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