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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合同生效中“意思表示真實”要件之思考(doc 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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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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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
對合同生效中“意思表示真實”要件之思考(doc 8頁)內容簡介
對合同生效中“意思表示真實”要件之思考內容提要:
  由於新《合同法》對合同生效要件並未有任何規定,則依據一般法理,對於合同生效之判斷仍應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也就是第55條的三項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法學界對此基本是持同一觀點的。⑵在這三項要件中,筆者認為將意思表示真實更換為當事人達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為宜。
  要講明其中緣由,先讓我們弄清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真實與意思表示一致的含義。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將欲成為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於外部的行為。⑶它由三要素構成:即效力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為。效力意思,是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內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內在意思要素。而表示行為,是用以表達行為人內在意思的方式。通過表示行為表示於外部的意思即為表示意思。也就是,由表示行為將內在的要表達的效力意思變為外在的表示意思。當表意人的表示行為真實地反映了其內心的效力意思時,稱為意思表示真實。⑷而意思表示一致,是指雙方或多方的外在表示意思達成了合意。至於各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則在所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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