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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合同釋義(doc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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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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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 合同
債務承擔合同釋義(doc 7頁)內容簡介
債務承擔合同釋義內容提要:
  債務承擔合同是債務承擔必不可少的構成要件之一。理論界的通說認為:債務承擔合同因主體不同,有兩種不同的存在形式,一為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一為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參考文獻一)從立法上來看,我國《民法通則》第91條前段的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針對債務承擔合同的形勢而言,顯然《民法通則》與理論界是一致的。盡管《合同法》第84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僅僅肯定了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承擔合同,對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是否可以形成債務承擔合同並沒有明確,但理論界普遍認為,“由於債務是為債權人的利益而設的,所以與此而言,在債務轉移問題上,債權人擁有比債務人更為優越的地位,根據‘舉重明輕’的解釋規則,應當認為既然債務人可以轉移債務,債權人當然也可以轉移債務,所以,第三人完全可以通過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進行債務的轉移。”(參考文獻二)也就是說債務承擔合同的主體即可以是第三人與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與債權人。筆者認為,對於債權人能否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主體,要進行區別對待:在民事領域,債權人可以是債務承擔合同的主體;在商事領域,特別是以產品為標的物的債務,債權人不宜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主體。因為在民事領域中,筆者的觀點與通說相同,所以本文僅對商事領域從事實和法律兩方麵進行探討。盡管我國否認商法的獨立性,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企業已成為市場活動的最重要的主體,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行為與民事行為的區別日益彰顯,區別對待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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