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條件簡介(doc 30頁)
分包合同條件簡介目錄:
1. 定義及解釋
1.1 定義
1.2 標題
1.3 通知、同意、批準、證書、確認和決定
1.4 書麵指示
2. 一般義務
2.1 工程範圍及內容
2.2 分包商的一般責任
2.3 履約保證
2.4 分包商應提交的進度計劃
2.5 分包合同的轉讓
2.6 再次分包
3. 分包合同文件
3.1 語言
3.2 適用的法律
3.3 分包合同協議書
3.4 分包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4. 總承包合同
4.1 分包商對總承包合同的了解與接受
4.2 分包商對本分包工程應負的責任和義務
4.3 分包商與業主關係
4.4 總承包商對本分包工程應負的責任
5. 分包商與承包商及其它承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設備及設施
5.1 承包商供共享的設備及設施
5.2 分包商不會享有承包商的設備和(或)其它設施(如有時)的專用權
5.3 對誤用臨時工程、承包商的設備和設施(如有時)的保障
6. 現場工作和通道
6.1 工作時間及規章製度
6.2 為分包商提供現場和現場通道
6.3 分包商允許進入分包工程的義務
7. 開工和竣工
7.1 分包工程的開工及竣工時間
7.2 分包商的竣工時間的延長
7.3 拖期違約罰金
7.4 承包商有義務通知
8. 指示和決定
8.1 根據總承包合同所做的指示和決定
8.2 根據分包合同所做的指示
8.3 分包商未能按分包合同/指示執行工作
9. 質量、安全與文明施工
9.1 確保分包工程質量
9.2 安全、消防措施
9.3 文明施工
10. 變更
10.1 分包工程的變更
10.2 口頭變更指示的確認
11. 變更的估價
11.1 經濟變更與技術變更
11.2 變更價值的估算
11.3 變更估價的申請及審批
11.4 計日工作
12. 通知和索賠
12.1 通知
12.2 索賠
13. 分包商的設備
13.1 分包商的設備
14. 保障
14.1 分包商的保障義務
14.2 總承包商的保障義務
15. 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
15.1 移交前分包商的義務
15.2 移交後分包商的義務
15.3 由總承包商的行為或違反造成的缺陷
16. 保險
16.1 分包商辦理保險的義務
16.2 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擔風險
17. 合同價款及工程進度款支付
17.1 分包合同價款
17.2 工程款支付
18. 總承包合同的終止
18.1 對分包商雇用的終止
18.2 總承包合同終止後的付款
18.3 由於違反分包合同而導致的總承包合同的終止
19. 分包商的違約
19.1 分包合同的終止
19.2 終止時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權力與責任
19.3 承包商不終止的權力
20. 爭端的解決
20.1 友好解決和仲裁
20.2 與總承包合同有關或由總承包合同引起的涉及或關於分包工程的爭端
21. 通知和指示
21.1 發出通知和指示
21.2 地址的更改
22. 費用及法規的變更
22.1 費用的增加或減少及後續的法規
23. 貨幣及彙率
23.1 貨幣
23.2 彙率
24. 遵守法令和法規
24.1 稅金、法律義務、通知、費用及收費
25. 工程量清單
26. 暫列金額/暫定數量
27. 工程規範使用
28. 撤離現場
29. 承包商和分包商不得誤用或幹擾對方的財產
30. 竣工圖紙、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
31. 質量保修期
分包合同條件簡介內容提要:
1.1 定義
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 “業主” -是“招標人”的簡稱,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資格和支付合同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即 。
(2) “總承包商” -指由業主聘用進行及承建 總承包工程之施工單位,以及取得其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即 。
(3) “分包商” -指其投標書已為業主及總承包商所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4) “工程監理單位” -指業主為合同目的而委托的對工程項目建設實施全麵監理的並與之簽訂書麵委托合同並在合同條件中指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即 。
(5) “設計人” -指業主為合同目的而委托的對工程進行設計的並在合同條件中指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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