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木業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doc 13頁)
某木業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doc 13頁)內容簡介
某木業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內容提要:
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嶗山國土資源分局(原青島市嶗山區國土資源局)。
法定代表人:楊浩,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孟凡勝,北京市中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汕可,該局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青島乾坤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國鋒,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馬旭,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濟南分所律師。
上訴人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嶗山國土資源分局(以下簡稱嶗山國土資源分局)因與被上訴人青島乾坤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坤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6)魯民一初字第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7年10月24日開庭審理了本案。嶗山國土資源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孟凡勝、趙汕可,乾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國鋒、委托代理人馬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5月29日,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政府向青島市人民政府報送《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政府關於 200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設用地的請示》。該請示稱:根據《嶗山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我區擬批次轉用北宅街道辦事處溝崖村園地126 666平方米、洪園村園地6667平方米,合計133 333平方米。上述用地在《嶗山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已確定為城市建設用地。該批次土地辦理農轉用手續和征歸國有後,我區將按照土地審批權限和具體建設項目另行審批。後青島市人民政府向山東省人民政府報送青政地發 [2000]267號《關於嶗山區200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設用地的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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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嶗山國土資源分局(原青島市嶗山區國土資源局)。
法定代表人:楊浩,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孟凡勝,北京市中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汕可,該局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青島乾坤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國鋒,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馬旭,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濟南分所律師。
上訴人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嶗山國土資源分局(以下簡稱嶗山國土資源分局)因與被上訴人青島乾坤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坤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6)魯民一初字第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7年10月24日開庭審理了本案。嶗山國土資源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孟凡勝、趙汕可,乾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國鋒、委托代理人馬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5月29日,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政府向青島市人民政府報送《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政府關於 200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設用地的請示》。該請示稱:根據《嶗山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我區擬批次轉用北宅街道辦事處溝崖村園地126 666平方米、洪園村園地6667平方米,合計133 333平方米。上述用地在《嶗山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已確定為城市建設用地。該批次土地辦理農轉用手續和征歸國有後,我區將按照土地審批權限和具體建設項目另行審批。後青島市人民政府向山東省人民政府報送青政地發 [2000]267號《關於嶗山區200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設用地的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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