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合同糾紛案(doc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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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合同糾紛案(doc 7頁)內容簡介
合作建房合同糾紛案內容提要:
上訴人廣東省第一建築工程公司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分公司(以下簡稱省一建城建分公司)、清遠市華泰工貿總公司(以下簡稱華泰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廣州市白雲華穎公司(以下簡稱華穎公司)、原審被告廣東省第一建築工程公司(以下簡稱省一建公司)、清遠市粵新商業實業發展公司(以下簡稱粵新公司)以及原審第三人人民日報社合作建房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7)粵民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2年9月,人民日報社經廣州市計劃委員會立項批準,決定在廣州市天洞區體育東路興建“新聞采訪業務樓”。為此,人民日報社於1992年9月28日與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由人民日報社支付土地綜合開發費人民幣4000萬元後,取得天河區體育東路商旅九區731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權。爾後,人民日報社與華穎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由華穎公司負擔地價及提供建設資金進行開發,人民日報社自留物業10%,其餘90%歸華穎公司所有。同年11月7日,華穎公司與粵新公司簽訂《聯營協議書》(以下簡稱“兩方合同”),改變土地用途為興建高級商住樓宇,物業名稱暫定為“南方國際新聞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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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廣東省第一建築工程公司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分公司(以下簡稱省一建城建分公司)、清遠市華泰工貿總公司(以下簡稱華泰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廣州市白雲華穎公司(以下簡稱華穎公司)、原審被告廣東省第一建築工程公司(以下簡稱省一建公司)、清遠市粵新商業實業發展公司(以下簡稱粵新公司)以及原審第三人人民日報社合作建房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7)粵民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2年9月,人民日報社經廣州市計劃委員會立項批準,決定在廣州市天洞區體育東路興建“新聞采訪業務樓”。為此,人民日報社於1992年9月28日與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由人民日報社支付土地綜合開發費人民幣4000萬元後,取得天河區體育東路商旅九區731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權。爾後,人民日報社與華穎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由華穎公司負擔地價及提供建設資金進行開發,人民日報社自留物業10%,其餘90%歸華穎公司所有。同年11月7日,華穎公司與粵新公司簽訂《聯營協議書》(以下簡稱“兩方合同”),改變土地用途為興建高級商住樓宇,物業名稱暫定為“南方國際新聞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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