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債權與物權及合同無效與撤銷權的關係(doc 7頁)
關於債權與物權及合同無效與撤銷權的關係(doc 7頁)內容簡介
關於債權與物權及合同無效與撤銷權的關係內容提要:
(一)案情
張某欠李某人民幣150萬元,拖欠一年半一直未予償還。李某得知張某有房產一棟,租借給他人開辦餐館,李某便到法院起訴,請求張某以其房產抵債。張某提出,該房產在數月前己作價120萬元,賣給陳某,正在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張某賣房所得的價款已用來抵償其他的債務。李某提出該房產價值應在150萬元以上,而張某僅以120萬元出售,並將所獲得的價款用於他處,顯然張某出賣房屋的目的在於逃避債務,李某請求法院追加陳某為第三人,並希望法院判令陳某將該房屋交付給李某。
(二)對於本案的不同的觀點
本案在審理中存在著幾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在本案中張某長期拖欠李某的債務不還,卻將其僅有的房產以較低的價格賣給陳某,所獲得的價款又不用來清償對李某的債務,因此可以認為該轉讓行為是無效的。考慮到該房屋買賣還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所以應當將該房屋直接判給李某所有。張某從陳某處獲得的價款應當由張某負責返還。
第二種觀點認為,考慮到該房屋買賣並沒有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房屋仍然屬於張某所有, 張某欠下了李某的債務,應當將該房屋抵給李某,至於張某從陳某處獲得的價款,由張某負責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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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張某欠李某人民幣150萬元,拖欠一年半一直未予償還。李某得知張某有房產一棟,租借給他人開辦餐館,李某便到法院起訴,請求張某以其房產抵債。張某提出,該房產在數月前己作價120萬元,賣給陳某,正在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張某賣房所得的價款已用來抵償其他的債務。李某提出該房產價值應在150萬元以上,而張某僅以120萬元出售,並將所獲得的價款用於他處,顯然張某出賣房屋的目的在於逃避債務,李某請求法院追加陳某為第三人,並希望法院判令陳某將該房屋交付給李某。
(二)對於本案的不同的觀點
本案在審理中存在著幾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在本案中張某長期拖欠李某的債務不還,卻將其僅有的房產以較低的價格賣給陳某,所獲得的價款又不用來清償對李某的債務,因此可以認為該轉讓行為是無效的。考慮到該房屋買賣還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所以應當將該房屋直接判給李某所有。張某從陳某處獲得的價款應當由張某負責返還。
第二種觀點認為,考慮到該房屋買賣並沒有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房屋仍然屬於張某所有, 張某欠下了李某的債務,應當將該房屋抵給李某,至於張某從陳某處獲得的價款,由張某負責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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