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民事執行中的遲延履行金製度二(doc 8頁)
淺析民事執行中的遲延履行金製度二(doc 8頁)內容簡介
淺析民事執行中的遲延履行金製度二內容提要:
遲延履行金的順位涉及的問題是在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金與其他申請執行債權並存時,其應該處於怎樣的受償順位。這一問題在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權是顯得尤為關鍵。也就是說在多個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同一被執行人時,如果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償還所有債權而適用參與分配程序的情況下,如果將遲延履行金置於與申請執行債權同一順位進行清償和將之優先或者遲後於申請執行債權進行清償,各個債權人實際可以取得的分配額是不相同的。對此,筆者認為,遲延履行金是在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情況發生後才產生的,對於其他債權人而言,其可以信賴的隻能是執行名義所確定的債權數額,對於被執行人因遲延履行而新產生的數額,從公平的角度予以考慮,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風險有失公允。因此,在執行順序上,將遲延履行金置於申請執行債權之後進行清償較為合理。至於遲延履行金之間則不論其是由金錢債權產生的還是由非金錢債權產生的,也不論其是由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產生的還是由普通債權產生的,一律處於同一順位按同樣的比例予以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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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履行金的順位涉及的問題是在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金與其他申請執行債權並存時,其應該處於怎樣的受償順位。這一問題在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權是顯得尤為關鍵。也就是說在多個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同一被執行人時,如果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償還所有債權而適用參與分配程序的情況下,如果將遲延履行金置於與申請執行債權同一順位進行清償和將之優先或者遲後於申請執行債權進行清償,各個債權人實際可以取得的分配額是不相同的。對此,筆者認為,遲延履行金是在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情況發生後才產生的,對於其他債權人而言,其可以信賴的隻能是執行名義所確定的債權數額,對於被執行人因遲延履行而新產生的數額,從公平的角度予以考慮,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風險有失公允。因此,在執行順序上,將遲延履行金置於申請執行債權之後進行清償較為合理。至於遲延履行金之間則不論其是由金錢債權產生的還是由非金錢債權產生的,也不論其是由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產生的還是由普通債權產生的,一律處於同一順位按同樣的比例予以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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