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文明用語規則(doc 7頁)
檢察機關文明用語規則(doc 7頁)內容簡介
檢察機關文明用語規則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促進檢察機關執法規範化,增強檢察人員職業道德素質,提升文明執法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國檢察機關應當製定、推廣和使用文明用語,規範檢察人員執法和工作文明語言,塑造檢察隊伍良好執法形象。
第三條 檢察人員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及從事相關活動中,應當自覺使用文明規範用語。
第四條 檢察機關文明用語應當遵循憲法和法律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體現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要求和人文關懷,符合法律監督工作特點和民族、宗教及社會風俗習慣。
第五條 檢察機關文明用語以國家通用語言普通話為基本載體,同時尊重、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聾啞人語言以及地方方言。
第六條 檢察機關文明用語包括檢察業務和綜合工作中涉及的接待、詢問、訊問、出庭、宣傳和群眾工作等執法和工作用語。
第七條 接待用語應當文明、禮貌、親和、誠懇。做到主動問候,熱情周到,細心詢問,耐心解釋,明確告知權利義務、檢察機關的職責範圍和取得答複及處理結果的方式、途徑,禮貌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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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促進檢察機關執法規範化,增強檢察人員職業道德素質,提升文明執法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國檢察機關應當製定、推廣和使用文明用語,規範檢察人員執法和工作文明語言,塑造檢察隊伍良好執法形象。
第三條 檢察人員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及從事相關活動中,應當自覺使用文明規範用語。
第四條 檢察機關文明用語應當遵循憲法和法律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體現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要求和人文關懷,符合法律監督工作特點和民族、宗教及社會風俗習慣。
第五條 檢察機關文明用語以國家通用語言普通話為基本載體,同時尊重、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聾啞人語言以及地方方言。
第六條 檢察機關文明用語包括檢察業務和綜合工作中涉及的接待、詢問、訊問、出庭、宣傳和群眾工作等執法和工作用語。
第七條 接待用語應當文明、禮貌、親和、誠懇。做到主動問候,熱情周到,細心詢問,耐心解釋,明確告知權利義務、檢察機關的職責範圍和取得答複及處理結果的方式、途徑,禮貌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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