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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試用期的侵權問題(doc 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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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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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
淺談試用期的侵權問題(doc 10頁)內容簡介
淺談試用期的侵權問題內容提要:
一、試用期概念辨析
顧名思義,試用期,是主體在正式對使用客體使用之前,為了判斷客體是否符合主體的價值要求先試著使用的一段時間。廣義上來講,試用可分為對人的試用和對物的試用。對物的試用,比如《合同法》中買賣合同中的試用買賣。對人的試用主要是指人事領域的試用,針對試用對象的不同進行分類,包括勞動者試用期、公務員試用期、事業單位工作者試用期。本文僅分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複函》中稱,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要注意區分學徒期、見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學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見習期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新錄用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執行的至少一年的見習期限。試用期是勞動合同內容的約定條款,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區別在於:①適用期限不同。學徒期是按照技術等級標準所要求的時間來確定;見習期至少有一年的時間;試用期則不超過6個月。②適用方式不同。學徒期、見習期是按照現有政策法規必須執行的;而試用期則是約定達成的,並且在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與勞動合同期限匹配的最長試用時間內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期限。③試用對象不同。學徒期主要在某些特定崗位的新招工人中執行;見習期主要在新錄取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中執行;而試用期則對包括上述人員在內的勞動者均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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