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 18luck新利全站下载 >> 合同樣本>> 法律法規>> 資料信息

客運合同中交通事故若幹法律問題解析(doc 14頁)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文件大小:
210 KB
下載地址:
相關資料:
客運合同, 交通事故, 法律問題, 問題解析
客運合同中交通事故若幹法律問題解析(doc 14頁)內容簡介
客運合同中交通事故若幹法律問題解析內容提要:
客運合同中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從法學的角度講,是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導致人員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在經濟學上,交通事故導致社會財貨的毀損滅失、社會福利的減少,是一種負效行為,因此後果是嚴重的,對這種危險性變現的控製,當事人通過私人市場以訂約的方式,分配這種負的外部性(危險性及其變現)的私人市場一定是無效率的,在經濟學上是行不通的,因此,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管控,在經濟學上隻能由政府管製;在法律上,客運合同中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運輸過程中,當事人“因過錯或者意外造企業管理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注: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47頁。)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即是對他人人身健康權利和財產權利的侵害,當然是一種侵權或犯罪行為。一般而言,經濟學上,某一行為,沒有按照物的用途和性質使用,致使“物不能盡其用”,或者導致他人人身健康權利受傷害,如果以這種行為為標的,允許當事人協商交易,都會產生社會財貨減少和社會福利的降低,這種行為當然是不理性的負效行為。反映在法律上,這種負效行為,是不允許當事人協商交易的,而是由法律進行哧阻、處罰,一旦發生,即為侵權行為。所以,無論從經濟學或法學上考察交通事故,它都是一種違犯政府管控的侵權行為,絕對不是一種違約行為,也不可能存在著侵權和違約競合之說,因為以社會財貨毀損、滅失或社會福利減少(如他人身健康受傷害或死亡)為對價的合同,在經濟學上是一種負效行為,在法學上是一種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應當是無效的。本文將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等若幹法律問題進行解析,以求教於法學同仁。
..............................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