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doc 10頁)
法律知識: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doc 10頁)內容簡介
法律知識: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內容摘要:
第 1 條
本細則依廣播電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電台或分台之設立,應檢具電台或分台設立申請書、營運計劃及其他經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新聞局) 指定之文件,向新聞局申請。
電台或分台設立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一,電台或分台營運計劃應載明事項見附件二。
第 3 條
電台經許可設立後,申請人應依核定之營運計劃,進行電台設立事宜。
原核定之營運計劃有變更時,申請人應提出左列文件,向新聞局申請核準:
一營運計劃變更目的及說明。
二營運計劃變更對照表及其說明。
三其他經新聞局指定之文件。
..............................
第 1 條
本細則依廣播電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電台或分台之設立,應檢具電台或分台設立申請書、營運計劃及其他經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新聞局) 指定之文件,向新聞局申請。
電台或分台設立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一,電台或分台營運計劃應載明事項見附件二。
第 3 條
電台經許可設立後,申請人應依核定之營運計劃,進行電台設立事宜。
原核定之營運計劃有變更時,申請人應提出左列文件,向新聞局申請核準:
一營運計劃變更目的及說明。
二營運計劃變更對照表及其說明。
三其他經新聞局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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