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處罰細則(doc 7頁)
四川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處罰細則(doc 7頁)內容簡介
四川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處罰細則內容摘要:
第一條 根據《四川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由港航監督機構(以下簡稱港監機構)、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漁政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實施。
第三條 處理違反水上交通安全行為應在15日內作出處罰決定。因調查取證等需要,經上一級港監機構或者漁政機構批準,可延長15日。
違章行為終止3個月後,情節輕微的,不再追究。
第四條 違反《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
(一)情節輕微,經教育及時糾正;
(二)初次違章未造成後果並及時糾正。
第五條 違反《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和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港監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處5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港監機構對其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扣留船員證書15日以上30日以下;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確有過錯的,由港監機構對其處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
(一)鄉鎮運輸船舶超載運輸或者不具備載客條件擅自搭客;
(二)擅自在禁止係泊區域停泊或者作業;
(三)渡船運載牛、馬、驢、騾等大型牲畜時,搭載其他乘客。
第六條 違反《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超越核定的航區或者航段航行的,由港監機構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扣留船員證書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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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四川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由港航監督機構(以下簡稱港監機構)、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漁政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實施。
第三條 處理違反水上交通安全行為應在15日內作出處罰決定。因調查取證等需要,經上一級港監機構或者漁政機構批準,可延長15日。
違章行為終止3個月後,情節輕微的,不再追究。
第四條 違反《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
(一)情節輕微,經教育及時糾正;
(二)初次違章未造成後果並及時糾正。
第五條 違反《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和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港監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處5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港監機構對其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扣留船員證書15日以上30日以下;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確有過錯的,由港監機構對其處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
(一)鄉鎮運輸船舶超載運輸或者不具備載客條件擅自搭客;
(二)擅自在禁止係泊區域停泊或者作業;
(三)渡船運載牛、馬、驢、騾等大型牲畜時,搭載其他乘客。
第六條 違反《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超越核定的航區或者航段航行的,由港監機構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扣留船員證書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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