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法治化進程中理性階段的公民法律意識(doc 7頁)
淺論法治化進程中理性階段的公民法律意識(doc 7頁)內容簡介
淺論法治化進程中理性階段的公民法律意識內容摘要:
法治是什麼?古今中外的法哲學家、思想家莫衷一是。《牛津法律大辭典》是這樣表述“法治”的:“一個無比重要的,但未被定義,也不是隨便就能定義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權威機構、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機構都要服從於某些原則。”[1]概括地講法治問題包括三個層次,法律意義的法治,價值意義的法治,社會意義的法治[2]。
筆者認為,法治不可定義,但無疑其含義不僅僅是法律規則、國家的命令,還應當包含法律的目的,法律的價值,這也是曆史給我們的啟示。1935年9月,在希特勒和其“司法部”、“內務部”各部官員的討論中,德意誌帝國國會通過了臭名昭著的紐倫堡法。由此企業管理、殘忍的種族歧視、種族滅絕被納粹通過“合法”途徑披上了法律的外衣,每一項“判決”都是與“法”有據,有“法”可依。可是每一部種族立法每一項判決又都是那樣無視正義、人權、自由、民主、平等、理性等人類至高價值準則,都是踐踏人類尊嚴的典型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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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什麼?古今中外的法哲學家、思想家莫衷一是。《牛津法律大辭典》是這樣表述“法治”的:“一個無比重要的,但未被定義,也不是隨便就能定義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權威機構、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機構都要服從於某些原則。”[1]概括地講法治問題包括三個層次,法律意義的法治,價值意義的法治,社會意義的法治[2]。
筆者認為,法治不可定義,但無疑其含義不僅僅是法律規則、國家的命令,還應當包含法律的目的,法律的價值,這也是曆史給我們的啟示。1935年9月,在希特勒和其“司法部”、“內務部”各部官員的討論中,德意誌帝國國會通過了臭名昭著的紐倫堡法。由此企業管理、殘忍的種族歧視、種族滅絕被納粹通過“合法”途徑披上了法律的外衣,每一項“判決”都是與“法”有據,有“法”可依。可是每一部種族立法每一項判決又都是那樣無視正義、人權、自由、民主、平等、理性等人類至高價值準則,都是踐踏人類尊嚴的典型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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