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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司法改革第三波與法社會學研究(doc 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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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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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司法改革, 社會學
中國司法改革第三波與法社會學研究(doc 26頁)內容簡介

中國司法改革第三波與法社會學研究內容摘要:
一、 法社會學的焦點問題:法律動員與法律職業
法是一套行為規則的體係,也是進行社會控製的框架和裝置。“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孟子命題,揭示了規章製度不會自動發揮作用的道理。也就是說,法不是一架自動化機器。隻有在當事人積極地啟動法律機製、專職人員適當地操作法律手段的前提條件下,法才會具有實效。所以,重視法的實際運行狀況的法社會學,必然把研究的焦點對準法律執行過程(特別是審判和院外解紛)以及法律職業群體(特別是法官和代理律師)。

二、 韋伯提出的專職人員裁量權問題
法社會學的創始人之一馬克斯?韋伯(Max Weber)早就指出,被稱之為法的社會秩序是以物理的或心理的強製為外部保障的;這種強製力由一群專職人員行使,可能帶來服從,也可能引起對抗性違反以及相應的製裁。這意味著法不能離開強製力的行使,但法的遵守其實不能完全依靠強製,還牽涉規範的正當性(Legitimat?t)和內在化問題。究竟是帶來服從,還是引起對抗性違反,既取決於法的屬性,也取決於執法的裁量。在更多的情形下,專職人員行使強製力的裁量權用得好不好,對後果會產生決定性的影響。
基於上述觀點,法社會學研究的一項中心任務,就是探求法律執行的客觀化機製,以適當地限製法律職業群體的裁量權,確保規範的正當性。就審判而言,就是通過社會科學的各種方法和工具盡量提高判決的合理化、可預測化程度,相應地減少法的主觀任意性;或者說按照普遍規則進行客觀中立的審判,提高同案同判的公平度,而不是每次都因人而異、基於直覺和具體情境分別作出不同的特殊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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