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與《婚姻法》交叉領域的若幹法律問題(doc 8頁)
《公司法》與《婚姻法》交叉領域的若幹法律問題(doc 8頁)內容簡介
《公司法》與《婚姻法》交叉領域的若幹法律問題內容提要:
對於個人財產投資於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收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就投資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包括婚前一方投資於有限責任公司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收益,也包括婚後夫妻一方以其個人財產投資於有限責任公司而取得的收益。在訴訟實踐中,前者糾紛較多。
對於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於有限責任公司,上海高院《關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幹問題》的解答明確: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若基於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該解答中存在著二個會計學術語,即“投資收益”與“利潤分配”,那麼如何理解二者的內涵,它們之間存在著怎麼的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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