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訴訟的法律適用(doc 6頁)
公司解散訴訟的法律適用(doc 6頁)內容簡介
公司解散訴訟的法律適用內容提要:
公司解散是基於一定事由,使公司人格發生消滅的原因行為和程序。學理上一般將公司解散分為合意解散、行政強製解散和法院判決解散三種類型。合意解散又稱自願解散,是基於公司自己的意思解散公司;行政強製解散是因公司違反有關行政管理規定,而由行政主管機關決定解散公司;判決解散則是人民法院基於當事人的申請,在特定情形下依職權裁決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其中,第(一)至(三)項是合意解散的情形,第(四)項是行政強製解散的情形,第(五)項則是判決解散的情形。公司一旦解散,並不意味著公司人格的立即消滅,它隻是直接導致公司營業權利能力的喪失和公司清算的開始,是公司人格發生消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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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是基於一定事由,使公司人格發生消滅的原因行為和程序。學理上一般將公司解散分為合意解散、行政強製解散和法院判決解散三種類型。合意解散又稱自願解散,是基於公司自己的意思解散公司;行政強製解散是因公司違反有關行政管理規定,而由行政主管機關決定解散公司;判決解散則是人民法院基於當事人的申請,在特定情形下依職權裁決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其中,第(一)至(三)項是合意解散的情形,第(四)項是行政強製解散的情形,第(五)項則是判決解散的情形。公司一旦解散,並不意味著公司人格的立即消滅,它隻是直接導致公司營業權利能力的喪失和公司清算的開始,是公司人格發生消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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