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律常識彙總(doc 7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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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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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法律常識
公務員法律常識彙總(doc 72頁)內容簡介
公務員法律常識彙總內容提要: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1)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2)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製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除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製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製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製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製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製定法規,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
製定地方性法規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的原則;(2)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原則;(3)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並由後者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此外,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製定經濟特區法規在本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的法規,稱為經濟特區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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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1)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2)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製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除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製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製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製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製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製定法規,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
製定地方性法規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的原則;(2)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原則;(3)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並由後者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此外,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製定經濟特區法規在本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的法規,稱為經濟特區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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