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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doc 7頁)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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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 法律常識
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doc 7頁)內容簡介
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內容提要:
1、法的形式即發的淵源,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性條例、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2、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1/5以上代表提出,由全國人大2/3代表同意通過。
3、法律,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製定,對部分事項享有專屬立法權,國務院可以根據需要製定相關法律,但對於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司法製度除外。
4、行政法規由國務院製定,其職責或範圍隻要是一般行政的授權立法和行政的職權立法。
5、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較大的市主要是省會、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經濟特區所在的市)
6、自治法規,分為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由民族自治地區的人大製定的。
7、規章又稱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製定的,主要是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地方政府規章由省、直轄市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製定。
8、各規範性文件之間的效力等級依次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根據製定機構的等級而定、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均有優先權,但必須在本地區範圍內,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之間等級一樣,各管各的。特別規定由於一般規定、新規定優於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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