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的特點與國際法律(doc 8)
國際商事仲裁的特點與國際法律(doc 8)內容簡介
國際商事仲裁的特點與國際法律內容提要:
香港:
中止訴訟程序,區分國際國內仲裁對申請中止訴訟程序來講是很重要的。在本港仲裁中,法院依照仲裁條例第6節有權決定中止訴訟程序,而根據UNCITRAL示範法第8章,中止訴訟程序是強製性的。
根據條例第6節,高等法院若相信“有充分的理由為什麼有關事項不應依照協議提呈仲裁,並且申請人在程序開始和延續中,準備並願意做任何正當的仲裁行為所必須的一切事情,”則可準予中止。
相反UNCITRAL示範法第8章反映了強調當事人的自主性及限製審判幹預,它規定除非協議是無效的,未生效的或不能履行的,否則中止訴訟程序是強製性的。與本港法不同,UNCITRAL示範法對決定中止未明文規定,另外,本港法要求任何中止申請必須在申請人遞交“答辯或在程序中做出任何步驟”之前提出,而UNCITRAL示範法選擇當申請人呈送“他第一次對實體爭議的聲明”時中止。(見[1993]1H.K.L.R.217歐美保險有限公司訴力貝有限公司和[1992]H.K.L.D.H11 廣東農業有限公司訴科納加國際(遠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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