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解讀(doc 34頁)
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解讀(doc 34頁)內容簡介
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解讀內容提要: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十分重視土地管理立法,從1949年至今,土地管理立法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國民經濟恢複時期的土地管理立法(1949年-1952年)
這一時期立法的主要特點是: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製,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製。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決定要有步驟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製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製。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明確要沒收地主土地,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製,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製。
(二)社會主義改造時期的土地立法(1953年-1957年)
這一時期立法的主要特點是:確定了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製度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製度。
1953年11月5日政務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務會議通過了《政務院關於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規定凡興建國防工程、廠礦、鐵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設及其他經濟、文化建設等所需用之土地,均依本法征用之。凡屬有荒地、空地可資利用者,應盡量利用,而不征用或少征用人民的耕地良田。
1954年公布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生產資料所有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城鄉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實行征購、征用或者收歸國有。
1955年1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社員的土地必須交給農業生產合作社統一使用。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入社的農民必須把私有的土地等主要生產資料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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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十分重視土地管理立法,從1949年至今,土地管理立法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國民經濟恢複時期的土地管理立法(1949年-1952年)
這一時期立法的主要特點是: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製,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製。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決定要有步驟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製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製。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明確要沒收地主土地,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製,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製。
(二)社會主義改造時期的土地立法(1953年-1957年)
這一時期立法的主要特點是:確定了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製度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製度。
1953年11月5日政務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務會議通過了《政務院關於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規定凡興建國防工程、廠礦、鐵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設及其他經濟、文化建設等所需用之土地,均依本法征用之。凡屬有荒地、空地可資利用者,應盡量利用,而不征用或少征用人民的耕地良田。
1954年公布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生產資料所有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城鄉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實行征購、征用或者收歸國有。
1955年1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社員的土地必須交給農業生產合作社統一使用。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入社的農民必須把私有的土地等主要生產資料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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