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法律製度(doc 8頁)
合夥企業法律製度(doc 8頁)內容簡介
合夥企業法律製度內容提要: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14條的規定,設置合夥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 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可以成為合夥人,但是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合夥企業法》第3條)。
2. 有書麵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合夥企業法》第18條)
(1)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3)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4)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5)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6) 合夥事務的執行
(7) 入夥與退夥
(8) 爭議解決辦法
(9)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0) 違約責任
3. 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無限責任——無最低出資額的規定,出資是為了滿足合夥企業營業活動正常開展的需要。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合夥企業法》第16條)。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合夥企業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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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夥企業法》第14條的規定,設置合夥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 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可以成為合夥人,但是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合夥企業法》第3條)。
2. 有書麵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合夥企業法》第18條)
(1)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3)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4)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5)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6) 合夥事務的執行
(7) 入夥與退夥
(8) 爭議解決辦法
(9)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0) 違約責任
3. 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無限責任——無最低出資額的規定,出資是為了滿足合夥企業營業活動正常開展的需要。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合夥企業法》第16條)。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合夥企業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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