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doc 24頁)
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doc 24頁)內容簡介
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內容提要:
《示範法》
第二十條 【普通管轄】除本法規定的專屬管轄權或者當事人依本法對管轄法院另有約定的外,被告住所地或者慣常居所地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對有關被告的一切案件享有管轄權。
第二十一條 【身份和能力】對因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提起的訴訟,如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而原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或者慣常居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享有管轄權。
第六十五條【自然人的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權利能力,適用其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
無明文規定。
一般原則:
當事人本國法院。住所地國法院可就被宣告者在當地的法律關係和財產為宣告,但隻應在當事人本國法院不願予聞的情況下才可為之。
《民訴》166、167: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和居所地不一致的,由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請問:《民訴》166,167 與“我國法律無規定”之間的關係?
..............................
《示範法》
第二十條 【普通管轄】除本法規定的專屬管轄權或者當事人依本法對管轄法院另有約定的外,被告住所地或者慣常居所地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對有關被告的一切案件享有管轄權。
第二十一條 【身份和能力】對因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提起的訴訟,如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而原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或者慣常居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享有管轄權。
第六十五條【自然人的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權利能力,適用其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
無明文規定。
一般原則:
當事人本國法院。住所地國法院可就被宣告者在當地的法律關係和財產為宣告,但隻應在當事人本國法院不願予聞的情況下才可為之。
《民訴》166、167: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和居所地不一致的,由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請問:《民訴》166,167 與“我國法律無規定”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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