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區別(doc 10頁)
分析《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區別(doc 10頁)內容簡介
分析《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區別內容提要:
為了正確貫徹實施《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本文試圖從立法理念、法律屬性、調整機製、調整行為、保護對象、執法機關、適用範圍所遵循的原則及關注的重點八個方麵論述了二者之間的區別,以期對二者有正確的理解和適用。
競爭法是國家確立競爭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規範各種競爭行為,建立公平合理競爭秩序的法律體係。對此,分別立法的國家較多,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製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先,製定反壟斷法在後;另一則反之。前者如德國、日本等國。德國於1896年製定《反不正當競爭法》,1957年製定《反限製競爭法》。日本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製定於1934年,而其《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正交易的法律》製定於1947年。後者如韓國。韓國在1980年製定《限製壟斷及公平交易法》,1986年製定《不正當競爭防止法》。這兩種情況自然不屬於簡單的孰先孰後排列順序問題,而是與特定國家的經濟條件、社會背景相聯係,中國其實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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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正確貫徹實施《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本文試圖從立法理念、法律屬性、調整機製、調整行為、保護對象、執法機關、適用範圍所遵循的原則及關注的重點八個方麵論述了二者之間的區別,以期對二者有正確的理解和適用。
競爭法是國家確立競爭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規範各種競爭行為,建立公平合理競爭秩序的法律體係。對此,分別立法的國家較多,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製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先,製定反壟斷法在後;另一則反之。前者如德國、日本等國。德國於1896年製定《反不正當競爭法》,1957年製定《反限製競爭法》。日本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製定於1934年,而其《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正交易的法律》製定於1947年。後者如韓國。韓國在1980年製定《限製壟斷及公平交易法》,1986年製定《不正當競爭防止法》。這兩種情況自然不屬於簡單的孰先孰後排列順序問題,而是與特定國家的經濟條件、社會背景相聯係,中國其實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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