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pdf 6頁)
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pdf 6頁)內容簡介
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內容提要: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作為浙江迪安診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迪安診斷”或“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以下簡稱“本次發行上市”)聘請的法律顧問,就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出具了《律師工作報告》、《原法律意見書》、《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和《補充法律意見書(二)》。
根據發行人委托,本所就中國證監會反饋意見的有關法律問題進行核查並出具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三)》(以下簡稱“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創業板首發辦法》”)以及《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在原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所依據的事實的基礎上,就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涉事實進行了補充調查,就有關事項向發行人作出了查詢和詢問,並與保薦人及發行人進行了討論,並取得了相關的證明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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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作為浙江迪安診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迪安診斷”或“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以下簡稱“本次發行上市”)聘請的法律顧問,就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出具了《律師工作報告》、《原法律意見書》、《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和《補充法律意見書(二)》。
根據發行人委托,本所就中國證監會反饋意見的有關法律問題進行核查並出具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三)》(以下簡稱“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創業板首發辦法》”)以及《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在原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所依據的事實的基礎上,就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涉事實進行了補充調查,就有關事項向發行人作出了查詢和詢問,並與保薦人及發行人進行了討論,並取得了相關的證明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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