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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兩大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doc 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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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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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兩大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doc 8頁)內容簡介
某兩大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內容提要:
申請再審人(原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沈陽辦事處。
負責人:祝曉軍,該辦事處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桂豔,該辦事處職員。
委托代理人:賈聖囡,北京市北鬥鼎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沈陽銀盛天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包麗敏,遼寧華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黎黎,遼寧華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再審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沈陽辦事處因與被申請人沈陽銀盛天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遼民二終字第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於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557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葉小青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陳明焰、王闖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張永妹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05年12月12日,遼寧華安拍賣有限公司在遼寧日報上發布出售鞍山、朝陽、錦州、阜新、營口、盤錦及葫蘆島等七個地區的資產包的拍賣公告。 2005年12月27日,沈陽銀盛天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盛天成公司)通過遼寧華安拍賣有限公司以拍賣方式從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沈陽辦事處(以下簡稱華融沈陽辦)購得了鞍山、朝陽、錦州、阜新、營口、盤錦及葫蘆島等七個地區的資產包並全額支付了拍賣價款7350萬元。拍賣成交後,銀盛天成公司與華融沈陽辦簽訂《債權及實物資產轉讓協議》約定:“華融沈陽辦將擁有所有權和處分權的阜新、鞍山、錦州、朝陽、盤錦、營口、葫蘆島等七個地區的資產包,包內資產總額約26億元,包括金額約人民幣24.8億元的貸款債權及其從權利,其中本金11.45億元,利息13.35億元;實物資產13項,賬麵價值約1.335億元轉讓給銀盛天成公司,銀盛天成公司一次性向華融沈陽辦支付轉讓價款人民幣 7350萬元。華融沈陽辦收到銀盛天成公司全部轉讓價款之日起30日內將收購檔案和處置檔案的現有材料全部移交完畢,將證明其對實物資產擁有處分權的文件交付給銀盛天成公司,並製作實物資產交接清單,由雙方在實物資產所在地共同填寫實物資產交接單,即視為已履行了實物資產交付義務。自資產轉移之日起,銀盛天成公司承擔與轉讓資產有關的一切風險、責任、損失和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資產轉移日之前因不可歸責於華融沈陽辦方的事由導致或產生的轉讓資產的主從債務人破產、解散、清償能力的降低或喪失主體資格,抵、質押物的毀損、滅失、被征用或收回,與轉讓資產有關的、任何應付未付的費用,所轉讓的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擔保債權中的擔保人免責,實物資產實際數量(或麵積)與轉讓數量(或麵積)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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