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分類記憶大全(doc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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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分類記憶大全(doc 9頁)內容簡介
經濟法分類記憶大全內容提要:
時效: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撤銷權的行使時效:自行為成立起1年。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債權人對債務人實施的危及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的1年有效,並且自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行使。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普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2年;
特別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1年,包括下列4項:
1、身體受到傷害;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
4、寄存財務被丟失或者損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訴訟時效為4年;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必須是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
擔保權人行使擔保物權的時效是主合同訴訟時效結束後的2年。
保證期間:
A、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
B、約定不明的,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C、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沒有約定清償期限的,為最高額保證中止之日或者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麵通知到達之日起的6個月。
D、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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