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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doc 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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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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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審理, 外商投資企業, 糾紛案, 案件, 若幹問題, 規定
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doc 8頁)內容簡介
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內容提要:
為正確審理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變更等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等過程中訂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後才生效的,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未經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當事人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經批準而被認定未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當事人履行報批義務條款及因該報批義務而設定的相關條款的效力。
第二條 當事人就外商投資企業相關事項達成的補充協議對已獲批準的合同不構成重大或實質性變更的,人民法院不應以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為由認定該補充協議未生效。
前款規定的重大或實質性變更包括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範圍、營業期限、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的變更以及公司合並、公司分立、股權轉讓等。
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該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撤銷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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